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3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4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5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6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7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8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公司财务部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提供的相关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9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2家以上(含2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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