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FY0813206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层 710065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8112 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FY0813206 号
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实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归属”)、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预留部分第三期归属”)(以下合成“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持有陕西省司法局核发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从事本法律意见书项下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且与铂力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均应附带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作出核查和作出评价的资格,故本所律师不会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有关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或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的引用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铂力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铂力特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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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