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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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5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5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7
五、结论意见 ...... 8
第三节 签署页 ......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宏力达、公司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性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本次授予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宏力达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宏力达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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