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
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
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
(四) 关联人员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
款),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其他事项;
(十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
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项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
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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