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
资产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四) 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下
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
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若公司对
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权限
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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