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在拟交易期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
起始日的前两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方可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获悉该事项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表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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