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时,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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