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
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
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
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科创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
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
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
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
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
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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