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对象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内控缺陷整改;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审计部提交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根据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实施专项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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