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4
引 言...... 10
正 文...... 1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2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6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6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五、 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4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46
二十二、 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7
二十三、 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前身深圳奥
比中光科技有限公司,2020 年 10 月 27 日深圳奥比中
奥比中光/发行人/ 光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指
公司 限公司,2022 年 7 月 7 日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代码:
688322)
奥比中光有限 指 深圳奥比中光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前身
蚂里奥技术 指 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佛山奥日升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奥日升制造
奥日升 指
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奥锐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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