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担保、银行承兑
汇票担保及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
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
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
担保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对公司的
担保以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
他有效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
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
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对象)
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
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
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借款的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如适用);
(九) 企业董事会授权其借款的决议;
(十) 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来源等情况;
(十一)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
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
的资信情况,担保申请人所具备的偿还债务的条件及所提供的有效反
担保的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担保事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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