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与沟通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及控股股东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单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在知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持股情况的前
提下,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在交易所网站填报变动信息并按规定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公司实控人为 3 年);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