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
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
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
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
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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