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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40:28 股吧网页版
之江生物: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日常工作,包括内部审计的组织、执行、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内部内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是本公司实施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内审部在董事会和审计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活动、经营目标完成、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身份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没有利害关系;
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依本制度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各种形式文件、资料,检查有关资金和财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含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审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二)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出具审计报
告,年末提交审计工作年度总结;

(三)对公司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资金运营、资产管理、经济效益、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独立监督;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五)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的概预算、决算、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题审计;

(六)对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每年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八)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计或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年度财务、生产经营预算及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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