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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40:27 股吧网页版
之江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则、《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或者可能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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