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二)项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关联人的报备和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日常业务中,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符合关联人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公司关联人的,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公司关联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关联交易日常管理的牵头部门,除负责上述关联人名单确认、更新与报备外,还应当负责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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