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 程序,确保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性,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 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被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 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 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 整体经济利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下属分公司
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层,其在各自
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一)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 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二)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直接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及时披露并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三) 公司的对外投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
长审批,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四) 本条所述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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