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
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与监事,并相应修订《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之江生物科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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