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股东利益相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效益及各自分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第四条 以公司经济效益和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和各自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五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由薪酬、津贴等部分组成。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季度发放。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发放。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根据每年同行业薪资水平、公司盈利情况、公司组织架构等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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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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