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解除限售后,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交易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 25%的比例确定次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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