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与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审议单次金额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八)审议如下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审议如下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事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 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下设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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