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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