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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7:41:04 股吧网页版
盟升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
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
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
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
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

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
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
用项目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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