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一名自然人出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3 年以上从事金融、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法律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