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以及董事
会批准任命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公司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职责,并综合考虑同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效益相适应的原则;
(二) 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 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或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为:(1)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2)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独立董事。
(一) 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费中支出;
(二)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与等级,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确定,包括固定工资与绩效工资。
固定工资按月发放,每年可调整一次;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职位标准及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三) 独立董事经公司聘任后领取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法定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三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十条 会计年度开始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
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工资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经营业绩等进行考核后发放。
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成立考核小组,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确定前述人员的年度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出现重大失误、其分管业务范围内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工资直至不予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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