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满足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的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审慎考虑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的资信资料和其他资料存在虚假现象的,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四)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的;
(五)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六)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七)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八)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九)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其他反担保措施未能有效落实的,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项要求的限制;
(十)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十一)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十二)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担保方基本资料、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二)申请担保方资信情况;
(三)申请担保方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四)本项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说明;
(七)申请担保方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如适用);
(八)申请担保方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权属证书(如适用);
(九)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
职能部门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应要求担保企业提供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并在提交的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中就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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