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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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1322-03 号
致: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誉环保”)的委托,担任恒誉环保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系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出具。
2. 恒誉环保保证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以及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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