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对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
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经出席
如果有董事与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三)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按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项的规定,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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