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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7 17:22:06 股吧网页版
欧科亿: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8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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