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及时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第八条 对年报中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盈亏方向发生变化;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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