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5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 ......7
第六章 附则 ......8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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