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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普智能: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 10
第六章 保密措施 ...... 10
第七章 信息沟通 ...... 11
第八章 相关责任 ...... 11
第九章 附 则 ...... 12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可持续发展报告;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办法》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出现市场传闻或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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