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1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2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5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 7
第六章 附则 ...... 8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
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
罚;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
(三)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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