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8
第五章 附则 ......9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以及《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管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
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
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另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要
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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