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4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6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7
第七章 附 则......15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
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
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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