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3 18:38:49 股吧网页版
海创药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4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6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7

第七章 附 则......15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
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
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