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29 楼 2901 室
邮编/Zip Code:510623 电话/Tel:86-020-37392666 传真/Fax:86-020-37392826
电子邮箱/E-mail:kdgzlaw@163.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厦门 郑州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广州)股会字【2025】第 0045 号
致: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瑞新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联瑞新材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联瑞新材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了《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晓冬主持。联瑞新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2.0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