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第 2 项、第 5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前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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