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特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低风险外汇交易。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一含全资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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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金额不得超过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不含本数)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含本数)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责任部门:
1、财务部:作为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预测判断、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并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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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远期外汇交易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并上报董事长,抄送审计部。
2、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证券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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