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原
则。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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