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信息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信息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报告的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重大信息的相关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时,应在该重大信息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章程》等相关规定确定审批决策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九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召开的关于本章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四)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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