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该等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内容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人员对于检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