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3、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5、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前述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前述第(一)至(六)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
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其变化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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