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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46:56 股吧网页版
东方生物: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超募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五)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为董事会或股东会:

(一)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

1、如成交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由董事长审议通过;

2、如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3、如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理财,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经对投资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后,向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提交投资理财申请书。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评估资料;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的金融机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理财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投资理财业务根据成交金额大小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按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公司财务部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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