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无人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中无人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5号文),中无人机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135,000,000股,并于2022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675,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1,794,22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53,205,771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 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无人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8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03,378,05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9.7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6月30日(因非交易日顺延)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就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及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4.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
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就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对本单位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单位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4.如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单
位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就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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