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
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
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
露的,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
司证券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
等。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
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
分的证据。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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