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
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
并简称“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
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可以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
具体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
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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