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科创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需: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二)应投资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 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 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证券、投资、财务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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