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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7:49:48 股吧网页版
南模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模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南模生物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南模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出了《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上海南方模式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公告说明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进一步讨论,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董事会换届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取消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 8 项至第 12 项议案,并同意第三届董事会延期换届。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
公司于 2025 年5 月 3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的发布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 月20 日15 时0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琥珀
路 63 弄1 号 M10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费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20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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