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五、六、七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同时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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