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同时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董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的选任、补选、退任及报酬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解任。
第九条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可以退任;
(一)任期届满。董事任期届满,自应退任。董事任期届满而来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
(二)董事任职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即应退任。
(三)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四)失格解任。董事当选后,如果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解任。
(五)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六)其他事由发生致使董事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的应予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因发生缺额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召开股东会补选。因缺额而补选出来的董事,以补任原任期为限。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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